揚塵監測規定-多少算超標?
2019-08-27 00:00:00 來源: 點擊:3865 喜歡:0
揚塵監測規定-多少算超標?
一、關于安裝揚塵監測系統的規定及處罰
第十九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對其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自行監測或者委托有環境監測資質的單位監測。監測結果由單位主管環境工作的負責人審核簽字,原始監測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重點污染源單位應當安裝運行管理監控平臺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平臺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傳輸。重點污染源單位由省、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確定。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平臺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排污單位的環境信息應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統。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監測點位、采樣平臺或者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監控平臺聯網或者不能正常運行、傳輸數據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環境信息的。
二、關于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規定及處罰
第五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監管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并采取下列防塵措施:
(一)城市市區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硬質材料圍擋,工地內暫未施工的區域應當覆蓋、硬化或者綠化,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
(二)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當遮蓋或者在庫房內存放;
(三)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業時應當分段作業,采取灑水壓塵措施,縮短起塵操作時間;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以上或者出現重污染天氣狀況時,城市市區應當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
(四)建筑施工工地進出口處應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送建筑物料的車輛駛出工地應當進行沖洗,防止泥水溢流,周邊一百米以內的道路應當保持清潔,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第五十九條 堆存、裝卸、運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應當采取遮蓋、封閉、噴淋、圍擋等措施,防止拋灑、揚塵。
第六十條 建筑垃圾、渣土消納場、垃圾填埋場和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采取防止揚塵的措施。
第六十一條 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應當采取清掃車負壓清潔,增加沖洗頻次,降低地面積塵負荷。
第六十二條 露天開采、加工礦產資源,應當采取噴淋、集中開采、運輸道路硬化綠化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六十三條 城市市區施工工地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強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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