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噪聲的衛生標準多少分貝?
2021-10-12 14:58:51 來源: 點擊:2129 喜歡:0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是行業行政法規,即國家環境保護部2008年第44號文件。
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工業企業噪聲的危害,保障工人身體健康,促進工業生產建設的發展,特制訂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或作業場所(脈沖聲除外)。
第三條 本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衛生、勞動保護主管部門監督執行。
第四條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和國家勞動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條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工作地點的噪聲標準為85分貝(A)。現有工業企業經過努力暫時達不到標準時,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90分貝(A)。
第六條 對每天接觸噪聲不到八小時的工種,根據企業種類和條件,噪聲標準可按表1、2相應放寬。
1967年,國際標準化組織為了適應各國廣泛以A聲級作為噪聲評價指標的情況,建議以A聲級為噪聲標準。這個標準提出,工人在噪聲環境中每天工作8小時,容許連續噪聲的A聲級為90分貝;時間每減一半,聲級可提高3分貝(見表),但在任何情況下不許超過115分貝。
1971年,ISO又提出聲級有起伏時,以等效聲級L作為評價指標的聽力保護標準。提出聽力保護標準為:L=90分貝。工人在90分貝噪聲環境中長期工作仍有耳聾的可能性,目前國際上對以90或85分貝作為聽力保護標準尚有爭論。
第七條 工業噪聲檢測方法,按《工業企業噪聲檢測規范》進行。
第八條 對產生噪聲的生產過程和設備,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以及機械化、自動化、密閉化措施,用低噪聲的設備和工藝代替強聲的設備和工藝,從聲源上根治噪聲。
第九條 新建(包括引進項目)、擴建和改建的工業企業,必須把噪聲的控制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各主管部門必須會同工業企業所在的省、市、自治區衛生、勞動和有關部門合理選擇廠址,認真審查設計,做好竣工驗收,嚴格把關。沒有衛生、勞動部門簽字蓋章,不準施工和投產。
第十條 在現有工業企業中,凡噪聲超過本標準規定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達到本標準要求。在未達到標準前,廠礦企業必須發放個人防護用品,以保障工人健康。
第十一條 各機械制造部門,要提高產品質量,在產品標準中應有噪聲衛生標準的要求。
企業的出現會推動經濟的發展,但對于企業的運營國家制定了很多法律條款,需要大家都能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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